第一条为加强对含光校区教工宿舍管理,更好地服务团干部教育培训,结合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体宿舍每间安排住宿4人,由含光校区管理处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宿舍一经分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转让、出租等。
第三条在含光校区安排有夜间工作任务的合同制职工可申请集体宿舍。保卫、物业等确需人员值班值守,严格依据岗位职责统一提出申请。
第四条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含光校区管理处审核,审核完毕后在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第五条设置临时值班室(不固定床位),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在含光校区值班值守,需提前一天向含光校区管理处申请。
第六条住宿管理
(一)入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占用或调整房间、床位,不得私自转于他人居住使用,违者取消住宿资格。
(二)入住人员有保护房屋设备设施的责任,不得私自改动、损坏房屋的设备设施,违者按价赔偿。
(三)入住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严禁私自修改水电,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室内私自增设电源负荷,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用明火,违者取消住宿资格,造成事故者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或任何违禁品进入宿舍。
(五)宿舍一律不允许外来人员留宿、借宿,坚决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从事任何非法活动,违者取消住宿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禁止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禁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禁止在宿舍饲养动物;禁止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创建节约型校园。
(七)住宿人员日常缴费在工资或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八)因校(院)规划需要收回房屋的,住宿人员须无条件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
(九)因违反上述规定或被责令退宿或调岗及离职退宿的,须在五日内搬离,否则含光校区管理处有权清理入住人员物品及床位,由此造成的物品、财产等损失由入住人员自行承担。
第七条收费标准
(一)合同制职工押金500元/人,50元/床/月(包含水费、暖气费),电费据实结算。
(二)其他人员押金1000元/间,300元/间/月(包含水费、暖气费),电费据实结算。
第八条本办法由含光校区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